工人临边作业被绊倒高坠身亡,工头无证承包工程被罚

靖二氧化碳 2024-05-28 22:26:37

2024年5月27日,海丰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海丰城东“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1月10日,我县城东镇关东村委关后村123~124号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后,于2023年12月1日死亡,估算直接经济损失为110万元。

经调查认定,海丰城东“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承包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缺失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10日下午,海丰县城东镇关东村委关后村123~124号建筑工程现场有10名施工工人。按照分工,工人谭*平负责在一楼将砖头搬进手推车,推进物料提升机上料平台;工人谭*均(事故中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负责在三楼卸砖,先是操作物料提升机,将砖头从一楼提升至三楼,再从上料平台上推进三楼卸下,供砌内墙时使用;其他8名工人负责在四楼砌内墙工作。下午约3时,谭*均在三楼施工时,被三楼提升机进料口处的一块木板绊到后失去平衡,从进料口处摔下一楼(谭*均生前自述)。

图一:一楼北侧外貌(2023年12月1日拍摄)

事故现场位于海丰县城东镇关东村委关后村123~124号,是一栋在建七层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见图一),外墙搭设竹架。楼房已完成主体结构建设并砌好外墙体,正在砌内墙和准备外墙抹灰。楼房北侧设置一台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通往各楼层均设有进料口(见图二),物料提升机与楼房之间的间隔(进料通道)各设置竹排一张,竹排上放着一片木板(便于手推车通过)。一楼北侧内部和楼外均堆放有大量建筑材料。

图二:三楼物料提升机进料通道(2023年12月1日拍摄)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谭*均,从事建筑施工,未经安全作业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作业前未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或者对现场的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三楼高处临边作业,被物料提升机进料口处的一块木板绊倒后,从高处坠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张*,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违法承包建筑施工工程。将建筑工程泥工项目分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的自然人谭*,未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物料提升机及三楼进料口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建筑工程分包人、分包工程负责人谭*,未落实建筑工程泥工分包项目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各层物料提升机进料口临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物料提升机未设置安全门,未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业主单位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海丰县城东镇关东村委关后村123~124号业主杨*进行处理。

2.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是海丰县城东镇关东村委关后村123~124号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建筑工程分包人谭*,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是项目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城东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城东镇人民政府向海丰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

5.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责成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海丰县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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