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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四川成都的李某一直暗恋美女邻居,可是又不敢表白。一天晚上,他偷偷翻墙进入女邻居院子里,然爬上树偷窥其在家里的一举一动,男子一蹲就是四个小时。
正当他看得入神时,天空突然电闪雷鸣,漆黑的夜空如同燃烧着一只巨大的火球,将女邻居的院落里照得如同白昼。女邻居突然受到如此惊吓,慌乱中竟然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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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眼见龌龊行径被心上人目睹,恨不得找个地洞钻进去。于是,他跳下树飞奔回家。次日,邻居报警后李某被抓获。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
本以为被批评教育下就算了,实在要追究就拘留几天,李某已经做了最坏的打算。可是,人算不如天算。最终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他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李某可真是个痴情男子,暗恋女邻居就直接和她讲嘛。何苦偷偷藏在树上,而且一藏就是四个小时,这耐力恐怕寺庙里面坐禅的和尚也比不上。幸亏他命大,否则被雷劈也不好讲。
该案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李某在客观上只是偷窥了女邻居,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实际伤害,最多就是窥探到一些私密的身体部位,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就可以了。
也有人认为,李某既然已经承认了,他又藏在树上偷窥,也有可能是在寻找合适的时机跳进院子里面,从而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所以法院判处李某强奸罪并无不妥,而且对于这种不顾廉耻的男子予以重判,对社会也有一定的教育和警戒意义。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刚哥将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属于强奸犯的预备形态,尚未实施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李某承认了其犯罪意图是强奸,那么藏在树上偷窥的目的就是强奸。他翻墙入院然后上树,已经开始近距离接近被害人,可以视为为实施强奸犯罪创造条件。
李某藏在树上四个小时一动未动,却因电闪雷鸣的原因导致自己被发现。最终,李某放弃了实施犯罪的意图,跳下树跑了。因为其尚未着手实施强奸行为,没有给受害者造成显著的损失,那么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依法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女邻居造成显著损害,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依法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二、属于强奸罪的中止形态。
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那么,中止犯与预备犯最大的区别,就是李某为什么要放弃实施犯罪行为?
如果李某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是因为自己被发现后感到羞愧而离去,并非是因为天气原因让他认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而不得不离开。此种情形,李某就构成中止犯。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终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李某的行为。从性侵害的角度来看,并没有给女邻居造成伤害。因此,法院对于李某的处罚,下手还是稍嫌有点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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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而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实施的客观行为,仅仅是长时间藏在女邻居家的树上进行偷窥,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既然没有偷窥罪这个罪名,就不能给他定罪。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李某偷窥时间长达4个小时,而且是翻墙入院,可以对其顶格处罚。
有人认为,对于李某这样的色狼就应当严惩不贷,否则教训不深刻的话,不知道还会干出什么事来。也有人认为,李某不仅是偷窥,关键是非法近潜入邻居住宅,这个危害就大了。
刚哥以为,此案定强奸罪似乎有诛心论的感觉,还是注重客观犯罪事实比较妥当。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就好了。而李某身为男子汉,既然有爱,就应当大声讲出来,未必人家就会拒绝。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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