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星期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这起曾经引起人们极大愤慨的故意高空抛物杀人案发生在半年前的端午节,案件造成一死多伤,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同时也让人们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之中。
6月22日,是我国传统的端午节。这一天,在北京工作的28岁女子娄某趁小长假之机回到长春,与高中时好友相聚,准备度过一个快乐的假期。
抵达长春后,娄女士选择在万达公寓内的一家民宿入住。她和好友沉浸在相聚的喜悦中,两人兴奋地规划着第二天的行程。当晚10:30左右,娄女士独自到公寓楼下的小吃街。
出门后不久,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的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的左后方,而另一块则不幸砸在了她的额头上。娄女士被砸中后,惨叫一声后就面朝下倒在一家小摊前的地上不动弹,头部流出了一大摊血迹。娄女士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就没有了生命体征。
高空抛物的肇事者(嫌疑人)是一名江西籍的男子周某。事发前的四五天,他从外地来到长春,租住在万达公寓中,案发当晚,周某到楼下确认有人被砸中身亡后,很淡定地自行前往附近的派出所投案。
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两点:
我活着没意思,想要跳楼,但是跳楼时又害怕;
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所以想扔砖头砸死人,砸到谁算谁,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后执行死刑。
周某在庭审时,对这予以认可 。并当着法官的面,再次要求“安乐死”。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热情昂扬、努力奋斗的;也有郁郁寡欢、悲观厌世的。同样,有人默默无私奉献、尽可能地帮助他人;有的人却极度自私自利、卑鄙无耻。
男子小周,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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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才23岁的小周,出生于江西一个普通家庭。父母常年在上海务工、做小生意,就把小周留在老家跟老人生活。由于缺乏父母的管教和约束,小周变得很顽劣。十来岁就不想继续读书了,辍学在家,无所事事。父母没法,只好把他接到上海一起生活。
即使跟父母在一起,小周依然游手好闲。后来年龄大了,也不想去找份正经的工作做,一直靠父母接济。他和父母的关系越来越紧张,一言不合就争吵。再后来,父母干脆不搭理他,把他当作空气人,由着他昏噩。
小周就这样在这个极为压抑逼仄的家庭氛围中又生活了一两年,他变得愈发消极低沉。直到有一天,他觉得这样活着,一点意思也没有,他想到了死。
于是,他决心赴死。但他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更体面、没有痛苦地“去死”,他没有跟任何人商量(事实上也没有人可以商量)。他从家中偷了一笔钱,瞒着父母,买了一张机票,从上海飞到长春,入住闹市旺街区的一处高层公寓(与被害人娄女士同一栋公害)。
入住这家公寓时,他曾经多次在晚间实施高空抛物,造成人员受伤,但没有人来制止。
四天之后,他身上的钱所剩无几。他决定再试一次,于是在端午节的晚上,从公寓楼道口拿了三块红砖走上天台。
三块红砖被他依次从30层高的天台掷下,其一块重重地砸中了娄女士的脑袋!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他残忍地扼杀……
毫无疑问,男子周某因为“生活不如意,心灰意冷”,为排遣抑郁的情结,以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在人流密集的商业步行街无差别、随机地选择作案目标,实施高空抛掷重物(砖块、未开封的桶装纯净水桶、未开封的可乐易拉罐等)的行为十余次,造成一人死亡、数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恶劣。已经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法律应该也必须判处其死刑并附加民事伤害赔偿责任。
周某,这个看似温柔的恶魔,自己不想活了,还生拉硬扯一个无辜者垫背,太阴损了!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他死十次,都不能减轻家属和社会对他的痛恨!
但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周某也是一名可怜无助的受害者,他是家庭冷暴力的最大牺牲品——他太缺来自父母和家庭的爱:
(一)、留守儿童,野蛮生长。父母为了生计远走他乡忙着挣钱养家,长期缺乏来自父母的陪护和爱的滋润;
(二)、家庭关系难言和谐,亲情淡漠、氛围压抑。与父母的情感疏离鲜有沟通交流,父(母)子之间,形同路人;
(三)、在他成长的过程中,可能长期伴有抑郁症的倾向。他的父母非但不带他去寻医问药治疗,反而对他刻意排斥、冷漠以待,实施冷暴力。孤独的孩子没有爱的温暖和保护,变得愈加悲观厌世、自暴自弃;
(四)、冰冷的家庭、刻薄的父母,是他走上“杀人犯”这条自绝于社会道路的加速器。正如周某犯案之后,他的父母从未露面,更未对受害人家属有过道歉,只是向公安出示一张未被采信的周某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更多的是“与我们无关”的表态,把儿子犯的罪撇得远远的。赔偿,估计更是门都没有——事实上,周某估计数年之前就已经被父母在心理上剥夺了“家籍”。
“养不教,父(母)之过。”悲剧,人间大悲剧!警醒吧,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