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篇裁判文书揭开易鑫集团的“放贷”往事

智瑾见闻 2023-10-20 21:34:26

2017年11月16日,互联网汽车交易平台易鑫集团(02858.HK)在香港上市,开盘价10港元,截至10:00,其股价股价8.80港元,上涨14.29%,市值约552亿港元。针对易鑫集团的上市,外界和媒体称之为“汽车新零售第一股”。

截至2023年10月17日收盘,易鑫集团总市值43.06亿港元。据此计算,易鑫集团上市近6年市值缩水了近92%。

百科资料显示,易鑫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专业的互联网汽车金融交易平台,成立于2014年8月。企查查数据显示,易鑫集团旗下有多张非银金融牌照。具体包括4家融资租赁公司,2家融资担保公司,1家商业保理公司。

工商变更记录显示,2011年8月22日,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盛大担保”)股东由蔡义辉、广州新云红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凯城国际工程(广东)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为广东海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蓝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从2011年8月收购“盛大担保”的动作来看,早在易鑫集团正式成立3年前,其已着手布局相关金融牌照。直到2014年8月易鑫集团正式成立,“易鑫租赁”这一最重要的金融牌照也同步诞生。

翻开易鑫集团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成立9年以来,易鑫集团在汽车金融贷款中的角色已然发生了变化,从最早开展“自营贷款”到现在的“贷款中介”。

“自营贷款”案例一

2023年4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吴某宝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16年11月10日,吴某宝、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易鑫租赁)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吴某宝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易鑫租赁融资租赁汽车一辆,融资总额85299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租金3229.87元。租金以易鑫租赁购买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润为计算基础,租赁汽车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汽车的价款、GPS费用等。

签约后,易鑫租赁于2016年11月15日向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汇付了融资款84000元。2016年11月14日,吴某宝、易鑫租赁就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易鑫租赁为抵押权人。易鑫租赁依约支付融资款后,吴某宝仅支付3期租金后便未再支付,易鑫租赁催缴无果后涉讼,为此,易鑫租赁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从上述判决书发现,易鑫租赁(易鑫集团旗下)以融资租赁牌照,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实际为变相放贷业务。合同融资金额85299元,实际融资金额84000元,相差1299元部分疑为“砍头息”。以实际融资84000元,分36期,每期租金3229.87元计算,易鑫租赁融资成本年利率为22.5%。

表面上看,易鑫租赁年利率22.5%并不算太高,但考虑到易鑫租赁还会在汽车价款,即在84000元基础上赚一个差价,实际融资成本可能更高。

“自营贷款”案例二

2019年10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任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18年5月22日,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恒通租赁”)与被告任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同意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同意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出售车辆并租入使用。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路虎发现2017款3.0T自动V6S一台,经销商为太原市益佰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车辆转让价款总额为630000元,融资总额为502008元。首付租金132741元,扣取或抵销后,融资总额为497259元,共计36期,每期还款租金为20470.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期租赁费共计61411.05元,之后便未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注:两个融资总额相差4749元,这部分疑为GPS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任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租金时,原告恒通租赁有权按应付租金4‰/天的标准向被告任某收取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注:按4‰/天的计收逾期违约金,折合年化利率为146%)

根据裁判文书,恒通租赁以融资租赁牌照,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实际为变相放贷业务。融资总额502008元,扣取或抵销后融资总额497259元,相差4749元部分疑为“砍头息”。以实际融资497259元,共计36期,每期租金20470.35元计算,恒通租赁融资成本年利率为27.63%。

“贷款中介”案例一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琼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1年06月23日,易鑫租赁作为出租人与被告王琼琼作为承租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将车辆出售给出租人后再租回使用;承租人共应支付52期租金,第1期至第51期每租金金额为4211.12元,第52期租金金额为493.89元;如承租人迟延付款,按所欠金额1.2‰/天计算逾期利息。(注:按1.2‰/天的计收逾期违约金,折合年化利率为43.8%)

上述合同还约定:被告王某琼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案涉标的车辆,同时授权易鑫租赁为其提供贷款撮合服务。易鑫租赁成功撮合被告与中原银行郑州金水东路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及抵押合同》,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抵押权转让给中原银行,后中原银行向被告发放案涉标的车辆贷款。

被告委托天津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多鑫担保”)就该笔贷款向中原银行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违约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多鑫担保就该笔贷款向中原银行代偿198416.53元,中原银行将《个人借款及抵押合同》项下主从权利转让给多鑫担保。2022年09月22日,多鑫担保又将对被告王某琼的债权转让给株洲棒棒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裁判文书,易鑫租赁联合多鑫担保(易鑫集团)从事助贷业务,易鑫集团在整个业务中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与实际提供放贷业务只有一墙之隔。

“贷款中介”案例二

2023年4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佛山市安一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某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21年6月30日,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金租”)与被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机动车辆抵押合同》,约定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民生金租合同项下租赁车辆(广汽传祺2017.00款2.0T自动320T两驱豪华智联版,租赁物总价为1036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租金3610.64元。

被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未向民生金租偿还租金,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2022年6月24日,民生金租与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盛大担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盛大担保向民生金租支付债权转让款,民生金租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转让给盛大担保,并通知了被告。

2022年7月22日,盛大担保与原告(佛山市安一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拥有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原告。注:佛山市安一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佛山市安一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企查查数据显示,该公司长期帮助客户向各银行申请信用贷款和信用卡等融资服务。

从上述判决书发现,盛大担保(易鑫集团旗下)在承租人与民生金租之间的递四方贷款中介,即“安一联汽车”本来就是贷款中介机构,而盛大担保又为“安一联汽车”提供贷款引荐服务。

融资物总价值为103600元,放款金额为103600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月还款租金3610.64元,民生金租的租赁年利率15.38%。

来源:开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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