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牌证作废公告

网友潮信 2024-10-02 10:22: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之相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动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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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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