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是凭房“继承”也就是说城镇子女可以继承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没有房屋或已经灭失的,是不能继承使用宅基地的。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小李因读书和工作原因,早年将自己在农村的户口迁到了城里,而他的父母继续在农村生活。前两年小李结婚成家,就把父母也接到了城里一起生活。转眼间几年过去,由于父母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年久失修,前年已经倒塌了。那么假如小李的父母去世后,小李是否可以继承使用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呢?根据前文我们解释那么多,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小李不能单独继承使用他的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因为小李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已经灭失,小李便失去了继承父母房屋的条件,因此小李也就无法再根据“地随房走”政策再获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了,这也意味着小李此刻已经与生他养他长大的故乡没有了一丝关系,自己已经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城里人。
假如小李在农村房屋倒塌后趁着父母健在,及时以父母名义对农村老家房屋进行翻建,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在父母离世后,小李则是可以在继承房屋的同时继承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权,直至新建房屋倒塌。二、房屋继承不适用于“遗赠”我们再以一个案例解释一下:农村五保户老王在农村生活居住,拥有一处房宅。老王有一好友老周是个城里人,他经常到村里看望老王。就在前年老王身体一年不如一年,自知将不久于人世。老周就在此时向老王说明了自己的意愿,自己厌倦了城里生活,自己以后也想在农村生活。于是老王在离世前就立下遗嘱:将他的房屋和宅基地在其去世后遗赠给好友老周。那么这种情况下老周能不能顺利“继承”好友老王的房屋和宅基地呢?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继承法精神,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根据继承顺序继承公民的遗产,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要求被没有亲缘关系的人继承,成为遗赠。
由于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有着特殊的权属性质,其继承使用也有着特殊的要求。虽然农村房屋和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但是这也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房屋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的形式来取得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因为宅基地分配的初衷就是为了满足村集体内成员的生活保障,可见其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为了避免农村资源的流失,没有所在村集体成员身份且没有亲缘关系的人,是无法通过遗赠方式获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因此回到案例中,虽然老王立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了好友老周,但是老周也是无法继承使用老王的房屋和宅基地的,也就是说老王立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堵住了一些城里人向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漏洞,他们不能通过和村民购买交易,以“遗赠”的形式获得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三、农村宅基地房屋优先继承给村内无宅的子女
农村老孙有两个儿子:孙甲和孙乙。孙甲因读大学工作,户口早已迁到了城里。而小儿子孙乙一直和父母生活居住在一块,也并没有分户居住。那么当老孙去世后,孙甲能不能继承老孙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呢?我国农村宅基地是按“户”进行分配的,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一直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只要这一“户”下还有成员,即便户内某一人不再了或迁出了,由于户头还在,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则会默认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使用,因此这也就谈不上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村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优先于继承获得的使用权的。因此回到案例中孙乙由于既是村里的成员有没有新的宅基地,虽然老孙去世了,但是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会流传给户内的孙乙,由孙乙继续使用。由于这处宅基地房屋并没有产生继承的条件,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孙甲也是无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但是孙甲拥有获得对父母房屋价值的主张,对老孙遗留的房屋和孙乙商量折算价值后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孙甲是不能获得房屋使用宅基地的。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基于继承房屋才获得的,并不能离开房屋单独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城镇户籍子女无论任何条件都能继承父母在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需要满足:地上有房、不属于“遗赠”、农村户下无人等条件。
难怪农村发展不好!
建议农村房子自由买卖,私有化
少小离家老大回,半夜只能睡桥邸。
宅基地,人的根,祖祖辈辈居住的地方!
不讲理的规定
胡说八道,我在城市长大,农村祖辈留下的宅基地一样可以继承。
几年前拆旧建新已建好。谁动我命根子和它没完去拆他房子看看
农村要发展很难!
[呲牙笑]懂了,农村户口不能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