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举报腐败问题的电话号码竟然是空号”。澎湃新闻报道披露的这一情况,当事单位在表示尚“未接到相关举报线索”的同时称,“已经撤回该通报,停用举报电话”。青锋为当事单位知错即改予以点赞,但又不能不认为,对于这种情况,相关人员认为“可能是在表述上有点问题,让大家误解了”为自己开脱,怎么着都说不过去。
按照澎湃新闻报道披露的,当事单位相关人员认为,该单位出台“关于征集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线索的通告”,“本意是保护小微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也就是说,他们出发点是好的。但仅就通告标题字面意思看,征集的是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线索,充其量也只是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经营相关人员涉嫌犯罪问题,与平常人理解的营商环境,也就是外在的环境没有多大关系。
青锋不知道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是不是公安机关应该管辖的问题,只是知道,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实际,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出台过《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所谓的经济犯罪,根据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至于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行为,是否应为公安机关管辖,尚待有关专家或权威部门给予界定。
青锋注意到,有关评论认为当事单位相关人员就通报引发人们的所谓的“误解”,是网络质疑该通告“对小微民营企业不友好”。以及“说这个通告的出台,没有经过深思熟虑,除了审核不仔细的原因,在有无必要等方面考虑不周全”。这理由是否成立,相信每一个人自有公断。
不过,除了上述媒体评论所说之外,青锋认为,作为一级司法机关发布通告,公开的举报电话为空号,确实不妥,这不仅伤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让老百姓感觉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是做样子,搞“忽悠”。尤其是通报发布后又撤回,更让老百姓对该司法机关要求“举报腐败产生怀疑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