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官方文献中,经常会出现九卿会议、九卿翰詹科道以及大九卿、小九卿等说法。可能有些读者还不太清楚这些概念,御史觉得很有必要来讲讲这方面的内容。
先讲大九卿与小九卿相比较而言,九卿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正常情况下都将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九个衙门的堂官列入九卿,也就是所谓的大九卿。
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其中似乎也有一些问题,明代时大九卿的地位很高,在朝中具有很大的话语权,是辅佐皇帝治理国家的主要核心群体。
同时明代的文官品级普遍没有清代高,尚书只是正二品官,大致可以理解,明代的大九卿不管是所在的部门和职务品级,都很符合“大”的这一特点。
清代入关后,沿袭明制从制度上承认原先的大九卿。但是清代的官制与明代不同,大九卿中的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皆为正三品官,与六部尚书、左都御史(雍正初年提升为从一品)差距较大。
更尴尬的是,京师各部院衙门的堂官中,翰林院掌院学士、理藩院尚书、内务府总管、宗人府丞的级别都比大理寺卿、通政使司高。所以清代的大九卿只是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并不证明大九卿就比其他衙门堂官地位高。
此外清代各部院堂官实行的是满汉双轨制,仅六部而言就有12个尚书,大九卿从数量上来说也是泛指,所以大九卿仅仅是一个概念化的东西,没必要过于深究。
如果是大九卿的定位还算明确的话,那么小九卿就很差强人意了。明代时关于小九卿的说法就有很多种,或云太常、京兆、光禄、太仆、詹事、国子、翰林,而益以左右春坊,是为小九列衙门;或以太常、詹事、京尹、光禄、太仆、鸿胪、国子、翰林、尚宝为小九卿。
到了清代官场上已经不太重视小九卿的说法,划分也更加混乱,清中期以后,凡是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以外的各寺、院、监的堂官都可以称小九卿。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大九卿还是小九卿,其前提条件必须是衙门的一把手,和品级并无实质性的关联。这也是正二品的侍郎以及正三品的左副都御史等二把手,不列九卿的关键原因。
再来说九卿会议清代文献中凡是涉及到皇帝一时不能决断的重大军政事务,往往都会下旨令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九卿商议,这就是指九卿会议。
实际上,清代的皇帝都很勤政,以执政能力而言总体水平是要超过明代的。加上清代皇权高度集中,皇帝在处理国家大政,尤其是对外用兵等重大决策时,往往都是乾纲独断,即便要征求意见,也是小范围内的,只限于秉政的军机大臣,不太可能去征求大理寺卿、通政使司的意见。
九卿会议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司法方面,确切地说主要是重大的、难决的刑事案件。因为刑律需要极强的专业素质,皇帝本人对大清的各种律例也不会太精通,这种情况下,集思广益就十分有必要了。
虽然名为九卿会议,可实际参加会议的大臣官员不止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使的堂官。雍正七年,规定大九卿之外的翰林院、詹事府、科道官,以及宗人府丞、太常寺卿、太仆寺卿、光禄寺卿等衙门堂官列席。
如此原先的九卿会议的范围就扩大了,几乎在京各重要衙门的堂官都要参加,也就是从雍正朝开始,九卿会议实际上演变为“九卿翰詹科道会议”。
既然是商议重大刑案,肯定不会像小孩子过家家那样,谁都能发表意见。刑部作为最高司法机构,是主持会议的,大九卿根据刑部事先的案情通报,可以发表不同的看法。
而小九卿们只是参与会议,不得干预讨论,在最终形成统一意见的时候,画题列名的也仅限于大九卿。
可以这么理解,九卿会议大致和现在的常委会一样,大九卿就是常委班子成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并投票;小九卿则是旁听,无投票和决策权。
九卿会议越往后越成了一种官样化文章,顺治、康熙两朝九卿科道们的态度还比较积极,有时意见不统一还会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同一件案子还会举行数次会议。
从康熙末年开始,九卿会议就有流于形式的趋势了。这是因为司法工作本身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而刑部之外的堂官,尤其是翰林、詹事、科道等官,他们都是进士出身骨子里始终有秉持儒家正义的观点,同时他们绝大部分人都缺乏刑名经验和基本的法律常识。
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刑部采取的是标准的司法定罪程序,所有前提都是以法律为准绳的,说白了就是以法定罪;而与会的九卿往往凭借的是良心和情理定罪。
所谓天理人情国法,给犯人定罪三者都是衡量的标准之一,不过对于皇帝来说,他们还是更倾向于专业的刑部。久而久之,刑部以外的其他九卿,就被慢慢边缘化了,九卿会议流于形式自然也就不可避免。
当然,以上所讲的主要是针对刑部的情况,如果涉及到钱粮、人事以及其他政务,九卿会议可能会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但不可否认,九卿会议基本上就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流程,是皇帝假装听取大臣意见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