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则天如何提升女权?在室女受教育获保障,出嫁女嫁妆令人咋舌

炎黄小刺史 2024-09-14 03:31:33

武则天时期,女性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室女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

不仅如此,女性在婚姻大事上也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打破了传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束缚。

更令人惊讶的是,出嫁女的嫁妆数额大幅增加,有些甚至占到娘家家产的大半。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系列变革?武则天又是如何在短短几十年间提升了女性地位?

不同身份下女性的法律地位

在传统社会,女子未出嫁时仍然属于家庭的一员,被称为“在室女”,在家庭中扮演着女儿的角色。在室女出嫁以后,即与本家脱离关系,归属于夫家的家庭成员,扮演着“妻子”的角色。

妻子在生育子女之后,地位会发生变化,成为“母亲”,其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妻子与母亲的角色是同时具备的,既从属于丈夫,又养育子女。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非常重视名分与地位的社会,唐代法律也因此对女性的不同身份

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确定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受教育权是指获得文化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状况体现了其地位的高低。武则天时期女性的受教育权普遍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传统的女性教育主要偏重道德教育,使她们遵守妇道,而不是丰富女性的精神世界。'但是武则天时期女性却能接受到道德教育以外的教育,在室女也具有接受诗词文化教育的机会,受教育权的质量也是较高的。

并且在武则天时期,朝廷就颁发过诏令,鼓励民间在室女接受教育,并且民间也十分重视在室女的受教育权。

根据《全唐诗》记载,在武则天如意年间,岭南地区有一位七岁的女童,才识过人,能够吟诗作对,武则天听说其事迹后招之进宫,想一睹该女童的风采。这位女童略一思考,一篇诗歌便作出了:“别路之初起,离亭叶正飞,所嗟人异雁,不作一行归”。

从这段史料中我们可以得知,该女童在家庭中一定是接受了系统的诗词教育,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家庭中得到了保障。

另外,根据《朝野佥载》记载,在武则天时期,补阙官员乔知之认识一位名叫碧玉的未婚女子,这位女性“能歌舞,有文采”,乔知之竟“为之不婚”。“我们可以得知这位女子在家庭中一一定是接受了系统的文化教育,能让文人墨客都对她另眼相看。

再比如根据《太平广记》记载,在武则天垂拱年间,太学生郑生在路边遇见一位未婚女子,这名女子能够流利的背诵《九歌》、《楚词》等经典著作,还有作曲填词的才能,同时该女子还能够舞而歌曰:“泝青春兮江之隅,拖湖波兮袅绿裾。”可以看出该女子对各类文学著作之熟悉,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作曲素养。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

以上几个例子表明,在武则天时期,在室女接受教育的情况非常普遍,受教育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受教育权是在具有了一定的物质生活保障时才能享受到的权利,所以,在武则天时期在室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比较高的,能够令家长花费物质财富对其教育。

一定的择偶自主权

择偶自主权在法律上来讲是一种自己决定配偶人选的权利,择偶的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决定谁来做自己的配偶、不受他人干涉。

择偶自主权是武则天时期女性家庭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体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强调男尊女卑,由于女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无法像男性那样从事大量体力劳动,所以低下的经济地位导致其没有人身自由,缺乏婚姻上的自主权。

同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直是缔结婚姻的前提条件和首要原则,也是古代结婚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该法定程序就结婚则属于非法婚姻,为当时的法律所不允许。但是这一项规定到了唐代,尤其是武则天时期发生了松动。

《唐律疏议》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这条规定说明,男性卑幼私自选择他人作为自己的配偶,那么该婚姻关系也是有效地,这种自由权得到了法律认可。但是这条规定在武则天时期却得到了变通执行,在实践中女性卑幼也可以未经家中尊长的同意而选择自己中意的配偶。

比如《太平广记》记载,武则天垂拱年间,进士郑生在赶路经过洛桥时,听见桥下有哭声,于是下马查看,发现一美艳的女性,于是郑生曰:“能逐我归乎?”这名女性回答说:“婢御无悔”。“这位女子遇到了心仪的人,在片刻之间就已经私定终生,丝毫没有征询过自己家长的意见,但这也是被法律所容许的。

再比如,武则天时,卢献将自己的二女儿许配他人,但是新郎上门迎亲时,其二女儿却骂道:“老奴,吾非汝匹也”,‘明确反对这桩婚姻,拒不出嫁。可以看出该在室女对自己的婚姻大事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上述的例子均说明了武则天时期,在室女在择偶方面亦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她们在选择配偶时都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虽然在有些情况下,女性的择偶自主权仍然掌握在父母尊长的手中,毕竟《唐律疏议》仍然规定“婚未成者,从尊长,违者,仗一百”。

但是在实践中在室女的自主择偶的情况较为普遍,享有较大程度的婚姻自由,在一些情况下自主择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女性家庭法律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的表现。

作为出嫁女的法律地位

嫁妆是出嫁女的私有财产,可以显示出其在本家的家庭地位。所以说嫁妆的多寡关系到出嫁女受到父母的重视程度,也关系到进入夫家之后所取得的家庭地位。

由于出嫁女嫁入夫家之后便脱离本宗,成为夫家家庭的一员,故在传统社会中出嫁女的嫁妆一般不会太多,否则娘家便会受到损失。

在唐代初期及之前,娘家并不重视出嫁女的嫁妆,只是将出嫁女作为货物卖掉,正如史料记载的那样“卖女纳财,买妇输绢,责多还少。”`“每嫁女他族,必大敛聘财,以索多者贵。”'可见当时出嫁女家庭地位之低,家长更不会在婚嫁中为其准备大量嫁妆。但是在武则天时期,出嫁女的嫁妆却多起来。

在显庆四年,武则天为皇后时,朝廷就曾经发布过一道关于嫁妆的诏令,“天下嫁女受财,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

“也就是说,为了提高出嫁女的家庭法律地位,女性出嫁所获得的聘财要充抵到嫁妆中去。这条诏令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出嫁女的嫁妆得到了娘家的重视。《太平广记》记载,则天时,有一富商“资财百万”,其女出嫁时出资数十万做嫁妆,后又馈赠巨资作为另一女子出嫁时的嫁妆。

可见当时出嫁女的这部分财产权在娘家得到了保障。出嫁女的嫁妆可以占到娘家家产的相当一部分。

不仅达官显贵之女出嫁风光,普通百姓之家也十分重视出嫁女的嫁妆问题。又据《太平广记》记载,武则天时期,一位农家女子将要出嫁时,娘家为了凑齐嫁妆,所耗家财大半。

这足够可以体现出娘家对于出嫁之女的重视。同时《唐律疏议》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此限。”

当时的法律规定在分割家产时,出嫁女的嫁妆不被分割。可见法律已经将嫁妆规定为出嫁女的私人财产。出嫁女的该部分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明文保护。这也是在国家层面上对为出嫁女筹备丰厚妆奁行为的一种肯定。

这些例子都可以说明在武则天时期,嫁妆作为出嫁女的私有财产较其他时期受到了更好地保障,可以反映出出嫁女在娘家的家庭法律地位也是不低的,否则娘家不会耗费大量的家财为其陪嫁。

总之,娘家父母总是会想尽办法为出嫁之女的嫁妆置办的格外丰厚,这也为出嫁女到夫家之后的地位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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