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一款原料能否使用?食品原料判定依据、方法及参考资料送你

食品研发与生产 2022-03-01 17:22:47

经常接到网友咨询某物质是否有可食用的依据,那么,如何判定它能不能食用?是否可以用作食品原料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查看该物质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是否是卫计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名单;是否在药食同源名单、保健食品原料名单等。下面详细介绍几种可参考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01、食品原料判定方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具备食品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危害。

目前我国可以用作食品原料的物质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原料(包括可食用的农副产品、取得SC的加工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简称药食同源物质)、保健食品原料、可用于食品的菌种、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

食品原料看似简单,实际应用的时候却难以判断,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判定的依据:

1、普通食品原料:目前判断一种物质是否是食品原料我们可以查找已有食品标准、国家监管部门发布的函、公告以及已有通用限量标准的分类目录中提到的物质;也可以查找该物质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传统食用习惯也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判定依据,传统食用习惯是指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产品:(1)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3)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4)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主要是由国家卫计委公告发布,公告中还规定了相应的规格要求以及使用限制等。

终止审查的新食品原料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看,终止审查的原料分为三种情况:(1)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2)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3)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例如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或有传统食用习惯的产品等)。

3、药食同源、保健食品原料:由《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做出规定,该文件包含三个附录,分别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其中药食同源中的物质可以用做普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此外,2016年年底原食药总局还公布了第一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4、食品菌种:其中可用于普通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由卫计委公告发布,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5、其他:食品添加剂,由GB 2760以及相关的卫计委增补公告作出规定,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营养强化剂,由GB 14880以及相关的卫计委增补公告作出规定,主要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等。

02、可食用植物的提取物作为食品原料判定依据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大家经常会疑惑的植物提取物。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植物提取物”属于“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因此未经批准不能用于食品原料。那么,除了新资源食品目录上的提取物,什么样的植物提取物可以用于食品原料,我们对我国标准中可以用作食品原料的可食用植物提取物进行了梳理,现分享给大家。

一、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定义

目前,国家法规中未对植物原料提取物做出明确要求,以下地方生产审查方案中提到的内容可供大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生产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给出了食用植物原料提取物的定义,是指以可食用植物为原料,依据相关工艺和标准,经加工提取、定量包装、用于普通食品加工用的产品。

二、植物提取物相关标准依据

目前,对于植物提取物用作食品原料,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对标准中提到的植物相关提取物的标准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2.1 《植物饮料》(GB/T 31326-2014)

植物提取物:为植物(包括可食用的根、茎、叶、花、果、种子)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粉。

2.2 《咖啡及其制品术语》(GB/T 18007 -2011)

咖啡提取液:采用物理方法,以水为唯一载体从焙炒咖啡粉中提取的产品。

2.3 《固体饮料》(GB/T 29602-2013)

咖啡固体饮料(powdered. coffee beverage)

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料,可添加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速溶/即溶咖啡饮料(soluble/ instant coffee beverage)

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可添加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乳或乳制品、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其他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2.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31121-2014)

水浸提:以不宜采用机械方法直接制取汁液、浆液的干制或含水量较低的水果或蔬菜为原料,直接采用水浸泡提取汁液或经水浸泡后采用机械方法制取汁液、浆液的工艺。

果蔬汁(浆):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机械方法、水浸提等)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液、浆液制品;或在浓缩果蔬汁(浆)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

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2015)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以水果、蔬菜、茶叶、咖啡等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用于生产饮料或其他食品的浓缩液(汁、浆),如浓缩果蔬汁(浆)、茶浓缩液等。

三、结论

以上食品加工中用到的植物提取物都是以可食用植物为原料,通过水提等机械方法制得的。因此,依据《植物饮料》(GB/T 31326-2014)以及《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31121-2014)等标准中植物提取物、水浸提以及果蔬汁的相关定义,以可食用植物(水果、蔬菜等)国家允许的可食用原料,直接采用水浸泡提取汁液或经水浸泡后采用机械方法制取汁液、浆液的工艺取得的浓缩液(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提取液等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建议企业选取可食用植物、水果、蔬菜提取物的名称时,选用**浓缩液(汁、浆)、**浓缩果蔬汁(浆)、**饮料等相关标准中提到的名称来命名,其他提取工艺如未经批准不建议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可食用植物提取物还是有一定的风险,企业在使用相关植物提取物时要注意符合相关标准中提到的原料以及工艺的要求。

03、食品原料判定查找技巧

1、用“关键词+site:官网后缀”搜索法,如确认木鳖子是否可作食品原料,百度搜索“木鳖子site:gov.cn”,则可以找到木鳖子做药材的依据(如图1);

2、一些比较常见的物质,找不到可食用依据时可利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页——服务——我要查——食品——食品安全抽检公布,搜索关键词进行查找,如在抽检数据库中搜索橙皮,就可以找到橙皮以往的抽检结果。但是此方法不能作为最终的食品原料判定依据,我们可根据抽检部门,查找被抽检企业的生产许可备案,并咨询官方确认。

3、如果需要确认的物质是植物类的,可以到《植物志》、《药典》搜索该物质的别名、拉丁文等,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确认。《植物志》、《药典》中的某些物质可以用做普通食品原料,是因为有添加剂标准,或者在原卫生部发布的食药两用的名单内。除此之外《植物志》、《药典》中的物质一般不能作为食品原料。

4、需要注意的是,百度百科等非官方的材料并不能作为最终的判定依据。

04、判定食品原料可参考的资料

1、参考食品相关标准,如《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 8854-1988 《蔬菜名称(一)》;

2、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新食品原料名单;已被公告为普通食品的物品名单;通过名单确定物品属性;

3、通过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批复、复函等可直接判定食品原料;

4、通过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终止审查目录可直接判定食品原料;

5、《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公布的普通食品名单可直接判定食品原料;

6、《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公布了确定的食品原料名单和禁用名单;

7、《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8、《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

9、《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所列食物品种是我国常见的食品类别;

10、《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物品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11、《植物志》、《药典》可以用来搜索该物质的别名、拉丁文等,但是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12、《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截至2014-08-06)

以上资料,已经有网友汇总了一些,需要的可以找我要。

通过以上资料可以大致确定需要评定的物质是否可食用,是否能用做普通食品原料以官方回复为准,以上所列大部分文件资料在食品伙伴网及论坛均可查看或下载。

来源:食品研发与生产,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封面图来源:千图网会员

提醒:文章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欢迎留言指正和交流。且读者不应该在缺乏具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擅自根据文章内容采取行动,因此导致的损失,本运营方不负责。如文章涉及侵权,请联系我处理或支付稿酬。

0 阅读: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