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个典型案例

南方知识产权 2024-09-18 10:19:15

最近,为了推动以案说法,普及知识产权法治文化,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认知能力,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了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10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涵盖了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技术秘密等多个领域,全面展示了惠州市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方面的新作为、新成效。

这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别为:广东某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博罗县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惠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惠东县某茶行涉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龙门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案;个人侵犯西部数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动机的清洗方法及清洗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瑞典某股份公司与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机器人作业工具的改善的抗冲击性”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通过系列典型案例的发布,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为惠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附:惠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个典型案例

一、广东某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案情简介】

“谷寿夫”为侵华日军乙级战犯、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用作商标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当事人林某通过广东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于 2022 年08 月 05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 11 类提出“谷寿夫”商标注册申请。经查明,广东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含有“谷寿夫”字眼的商标注册申请属于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伤害民族感情,由于广东某代理有限公司审核不严格申请注册“谷寿夫马桶”商标的行为构成违法。

另查,上述商标申请由广东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负责合同签署、商标检索等代理工作,收取代理委托费用300元,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在代理上述商标时未严格把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该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及罚款10000元,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张某给予警告及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代理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未尽到严格把关的义务,该行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伤害民族感情。在依法有据方面,体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敢于亮剑,以案促管,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代理恶意申请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注重在执法过程中释法说理,让当事人真正理解到,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帮助人认识到错误的手段,规范经营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行为才是最终目的,对今后查办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二、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案

【案情简介】

第57314975号“美沃奇 M12”、第6819548号“MILWAUKEE”、第9645139号“MILWAUKEE”、第21288299号“MILWAUKEE”等标是创科无线普通合伙经国家商标局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投诉举报,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许可,擅自在“电池”产品上使用其商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生产车间及成品库共摆放有锂电池共1123个、标签32120个,执法人员在成品车间发现带有其他标识的锂电池201个,经当事人员现场初步确认,该批次锂电池带有其代理的另外一家公司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的第G675705号注册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商标持有人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查扣了上述产品。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购进锂电池壳、镍片、青稞纸、电芯18650等原材料及带有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然后利用点焊机把镍片、青稞纸、电芯18650(3.6V)在锂电池壳焊接好,用6个或10个电芯先并联后串联组成12V或18V的锂电池组,在锂电池壳外贴上商标标识,最后贴上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形成锂电池成品。截至查获之日,根据现场检查的单据及扣押的数据统计,当事人共生产了带有创科无线普通合伙注册商标锂电池1242个、带有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锂电池241个。其中,当事人已销售了带有创科无线普通合伙注册商标锂电池119个、带有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锂电池40个,涉案金额共计128098元,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打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是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既落实了法治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的要求,也提升了行政执法效能,更体现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第“G955352”号“SIEMENS”是在第9类“用于数据存储,处理,传输以及复制的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月9日。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商标代理公司发现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对其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惠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标注有“SIEMENS”标识的“计算器模组”等23种型号69个涉案产品及“产品标签”1批,现场该公司正在经营中,现场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涉案产品的经营额为人民币1692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以租赁小区住宅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隐蔽,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中较难发现,在当前商住混合型小区日渐增多的环境下,对小区中经营主体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是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探索。

四、博罗县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8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送的《移送函》称“某商行有经销商推销假酒”的情况,随《移送函》的移送清单包括轩尼诗XO洋酒等16种品类,共计98瓶洋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将该批次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扣押。

2023年2月8日,委托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洋酒进行技术鉴定。2023年2月13日,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该批次洋酒中的马爹利名仕洋酒34瓶,人头马特级洋酒10瓶进行鉴定。

2023年2月14日,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对该批次洋酒中的轩尼诗XO洋酒10瓶、轩尼诗VSOP洋酒17瓶、杯莫停洋酒4瓶进行鉴定。经过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批次洋酒的现场技术鉴定,认定其中3瓶轩尼诗VSOP洋酒700ml(生产批号:L918510021966、L925606033120、L925606033143)为正品。

2023年2月27日,收到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鉴定书》,根据该《鉴定书》结论,该批次洋酒中的马爹利名仕洋酒34瓶、马爹利蓝带洋酒23瓶、人头马特级洋酒10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2023年2月27日,收到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和价格证明》,根据该《鉴定和价格证明》的结论,该批次洋酒中的轩尼诗10瓶、轩尼诗VSOP洋酒14瓶、杯莫停洋酒4瓶均为侵犯法国轩尼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23年3月7日,3瓶正品轩尼诗VSOP洋酒解封,并于2023年3月8日送达当事人。2023年3月1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价格认定,2023年3月21日,收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为人民币1652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当事人主动报警提供线索想向供货商追责,因担心自身被追责,不愿配合调查,经执法人员的沟通梳理后积极配合调查。本案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为执法人员增强办案沟通能力、调查技巧、部门协作效率积累了重要经验。同时,为今后查办同类案件在案源拓展、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强化监管、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示范。

五、惠州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惠州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有被投诉举报的商品(充气垫情趣沙发)48个,外观和外包装上未有标注专利信息。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当事人的电脑打开了其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网店,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品已经下架了,通过查询交易记录,发现被投诉举报商品的交易记录,发现该订单下单时间是2023-08-1611:26:25,发货时间是2023-08-1708:42:15,该订单对应的1688快照显示生成时间2023年08月16日11点26分25秒,该快照页面上有含“专利沙发?专利号ZL201830281763.7”字眼的内容。当事人在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11月30日在其网店平台的商品链接上使用了含“专利号:ZL201830281763.7”字眼的广告,对其充气床垫产品进行宣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第四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三)项“假冒专利行为的载体通常有: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广告、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产品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及合同要约、投标文件等,也包括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网站、博客及微博等网络载体。这些载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中并未穷举,但只要能够使公众获知行为人的宣传行为,即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809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事人在电商平台上经营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该类案件具有偶发性,一般需要当事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需要当事人充分的检索才能发现。本案的处理对同类案件的调查取证、案件定性、强化监管、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一定借鉴意义。

六、惠东县某茶行涉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1日,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护航-2023”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惠东某茶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以下外包装上带有“新会陈皮”字样的陈皮产品:味知年新会陈皮,开门红,数量6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新会陈皮”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的有关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允许,销售擅自使用“新会陈皮”字样的陈皮产品,属于《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14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会陈皮”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问题,直接关联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管理。在处理地理标志侵权问题上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七、龙门县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日,龙门县烟草专卖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龙门县某超市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及相关材料。2023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约90平方米,货架上摆放有各种商品标注价格正在待售,未发现货架上有摆放烟草制品,也未发现有销售电脑等,现场并未发现有相关销售台账记录。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门兜售卷烟的烟贩一次性购进 54条卷烟,并对外进行销售。经龙门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查获的54条卷烟价值估算为10640元。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和价值估算无异议。根据《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其中35条卷烟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2195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罚款266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是整治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乱象的一个缩影,制假的卷烟材料粗劣变质使用大量化学香精加以制作,制售假冒伪劣卷烟不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而且对烟草工业造成巨大冲击。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形成震慑,引导经营户守法经营。

八、个人侵犯西部数据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408881号“WD”商标是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产品:硬盘驱动器(截止)”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结束日期为2027年6月27日。

2023年4月11日上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西部数据技术公司商标代理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请求书》,称位于某社区一处仓库内涉嫌存在侵犯西部数据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侵犯“W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硬盘 493 个、标签 24 卷。

经查实,当事人赵某回收二手硬盘,通过技术处理(回收的二手西部数据台式硬盘,经过清洁、格式化、压缩损坏字节空间)后擅自加贴“WD”注册商标标签(对应技术处理后的实际硬盘容量)并挂网待售,参考晟碟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经营的标识为“WD”的涉案硬盘 493个、标签 24 卷,涉案金额共31479。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及没收涉案侵权产品、标识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二手正品的翻新再入市场中的商标侵权问题,具有新颖性,也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本案调查取证方式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对该案件的关注有利于争议性问题的及时妥善解决,维护市场的公正公平。

九、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动机的清洗方法及清洗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发动机清洗方法及清洗装置”的发明专利与惠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案方法类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其专利技术涉及产品操作方法,执法人员协同技术调查官在惠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取证,当事人现场演示该发动机清洗过程,执法人员对清洗过程进行拍摄,取得重要证据。经组织口头审理后,认定惠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惠州市叮当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方法及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行为,在实务中取证难是该类案件的痛点,本案的取证方式具有典型性,对未来同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十、瑞典某股份公司与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机器人作业工具的改善的抗冲击性”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

瑞典某股份公司发现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的“割草机刀片”产品侵犯其专利名称为“机器人作业工具的改善的抗冲击性”的发明专利权,请求知识产权局处理。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惠州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征得同意后,将该纠纷委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为双方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权衡双方利弊,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了专利侵权纠纷裁决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通过引入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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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重点关注华南地区知识产权行业资讯,呈上独家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