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笔者从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网站获悉,《福田莲花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3·5”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了。
报告显示,2024年3月5日,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调查认定,福田莲花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3·5”一般高坠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与涉事项目:
建设单位(甲方):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九州建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发项目: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
事故发生经过:
报告显示:2024年3月5日,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负三层板面进行泵管安装作业,思鑫劳务架子班班组安排架子工覃某方进行泵管支架搭设作业。下午14时02分,覃某方在负三层板面1c轴交AC轴位置,爬上正在搭设泵管支架准备进行搭设作业时,架体第五步外侧水平杆扣件突然发生破裂,导致该名工人脚下踏空,从架体第五步(垂直高度约9m处)直接跌落至负三层板面。
项目部人员对该伤员体表伤进行了简单包扎止血后,使用担架将伤员抬到项目部前面空地等待救护车,并对事发现场采取围蔽警示的保护措施。14:54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立即将伤员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进行救治。
跌落点位
事故发生在莲花街道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负三层板面1c轴交AC轴位置,事故现场正在进行搭设作业,跌落点位上图所示,现场照片、扣件断裂点位下图所示。
现场照片
扣件断裂点位
此起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覃某方。经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诊断:伤者骨盆部损伤。本次事故伤者伤情(骨盆部损伤)核定损失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目前伤者已转入深圳市宝安区恒生医院进行护理,现阶段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等)33万,因伤者尚未痊愈且后续仍需治疗,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暂无法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伤者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安全帽、系挂安全绳,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因此排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状态。一是扣件存在质量问题,现场断裂扣件存在明显的初始裂痕。二是安全防护缺失,超高架体搭设过程,未按规定设置水平防护。
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庞大粤西。现场存在违法发包,总包单位庞大粤西与思鑫劳务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的脚手架材料为劳务公司租赁,工人为劳务公司人员,总包单位未将脚手架工程交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单位施工。
2.劳务分包单位思鑫劳务。一是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方案要求设置指挥人员,脚手架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直角扣件;二是泵管支撑架未按方案搭设,项目已编制泵管支撑架搭设方案,现场已搭设的部分立杆数量、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均与方案不符且未设斜撑。
3.监理单位九州建设。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未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事发现场没有监理工程师巡查,未能有效制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活动。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郭某生。在本起事故中,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5.劳务单位安全主任钟某廷。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事项告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危险作业行为。
事故相关单位/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庞大粤西。作为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总承包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其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九州建设。作为新世界香蜜四季家园项目监理单位,在本起事故中,未起到督促各施工单位整改隐患的作用,未能有效制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活动,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思鑫劳务。未按照方案要求设置指挥人员,未设置警戒区域,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4.郭某生。庞大粤西项目经理,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钟某廷。思鑫劳务现场安全主任,在本起事故中,作为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