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的人老了怎么办?生活无法自理时,监狱会给养老吗?

黄氏说趣事 2024-08-09 1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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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催人老,囚犯也一样。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当中规定,无论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收监时期必须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以便将来能顺利融入社会。

问题随之而来,若犯罪分子是年迈的老人,连生活都无法自理,又该如何接受劳动改造?

对于监狱而言,面对这些特殊囚犯,似乎只剩下两种选择,要么让他们“返老还童”,或者治好他们行动不便的身体以便劳动改造。

但这显然不现实,监狱要真有这种能力,不如改名医院。

把人收监之后不给罪犯布置劳动任务,现实当中也很好操作。

可这不就把监狱变成了特殊罪犯的养老院了吗?也难怪网络上不少人讨论监狱可不可以养老的话题。

那么监狱对待这些年老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真的会像养老院一样给他们养老吗?

一、对无期徒刑理解错误

对于不懂法律的人而言,一听到某某罪犯被判无期徒刑,自然会联想到冰冷铁窗内,孤独终身的模样。

然而实际上这种情景一般只会出现在影视作品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对无期徒刑法律的理解出现了错误。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所说的无期徒刑并不是真正的在监狱关押一辈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第七条,明确表明:

无期徒刑罪犯如若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不过要在服刑满两年之后,减刑幅度一般在二十年到二十二年之间。

如果在此基础上还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还可以进一步减刑到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考虑到重大立功的困难性,绝大多数罪犯不可能拥有立功条件,所以中国的无期徒刑,可以理解为二十年左右的刑期,显然这并非大家以为的遥遥无期。

真正的无期徒刑在美国很常见,因为美国是海洋法系国家。

2013年,美国新闻网站BBCnews就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件。

一个叫卡斯特罗的男子,因为绑架罪和强奸罪惹得陪审团众怒。

在陪审团的表决下,法官判处卡斯特罗长达一千年的监狱之刑并且不得假释。

显然就算该男子能在监狱获得减刑机会,一千年的刑期要想减到几十年也几乎不可能。

所以监狱会不会给养老的问题,其实在现实中基本不会出现。

因为就算再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要么被判死刑结束生命,若是被判无期,那么只有二十多年的刑期,期满释放。

可见大多数犯罪分子,根本就没有在监狱养老的机会。

因为老人本身身体机能就不足以支撑犯下滔天大罪,顶多是小偷小摸的违法行为,很难上升到犯罪的程度。

当然凡事也有例外,不排除有老人犯下足以依据《刑法》判刑的罪名。

不过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也打了补丁。

二、对老年人的法律宽容

我国法律的审判制度当中,有一个作为法律人特别熟悉的权力,叫做自主裁量权。

在建国初期,我国最初的法律人在制定各部门法的时候,就意识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不能太过死板。

法律的制定既应当有冰冷无情的一面,也应当有法律温暖的一面。

如果只有冷冰冰,那还要律师干什么,犯什么罪按照法律条文直接判刑即可。

再加上法律拥有其滞后性的特点,这很难满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此我国现行《刑法》对任何一种罪名都只规定了相应的判刑区间,至于究竟判多少年,就得按照法官的主观看法进行自由裁量。

就拿故意杀人罪来说。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情节较轻则判三到十年之间。

假如某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并且情节较轻,作为普通人他的刑期尚且会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徘徊。

更不要说年龄很大,甚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了。

因为我国法律对于老人犯罪,有着从宽的特殊规定。

根据《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法律执行部门在对老年人审判过程中,要“宽宏大量”。

2012年9月,中国法院网就发表过一篇关于老人犯罪的文章。

里面谈到《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老人的体恤才真正上升为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在2013年,最高检也发表过一篇关于75周岁老人犯罪可以放宽的文章。

里面提到不仅75周岁老人犯罪应当从宽,就连60到75的老人,也应当稍微从宽。

并且考虑到现实当中有很多老人年纪虽然不大,但身体却垂垂老矣,这样的老人也应当从宽处罚。

可见想要通过犯罪的方式,在监狱养老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老人犯罪会被从宽。

如果犯罪罪大恶极,直接死刑没话讲。

如果犯罪太轻又会被从宽发落,要想在监狱养老还得在犯罪之前把握好死刑和从宽之间的分寸。

对于一个老年人而言,基本不可能做到。

或许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犯罪分子不是老人,只是一个因为某种意外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年轻人。

那么这个年轻人被判无期徒刑又没办法从事监狱劳动,是不是就意味着可以在监狱养老了呢。

这里其实有一个漏洞,如果年轻人本身就生活无法自理,显然没条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除非他实施犯罪之前身体健康,而实施犯罪之后恰好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

先不说这种可能性大不大,就算有这样的人,也别想薅中国监狱的羊毛。

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时间回到2016年,当年9月26日最高法院就出台了一份关于“明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

这份标准的出台,就意味着薅监狱羊毛的最后一块漏洞被堵上。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很久之前就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罪犯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二百五四条以及二百五十七规定来看,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顾名思义就是虽然犯罪要被判刑,但不用在监狱坐牢,而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处罚制度。

上述法律条款,表明在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这并没有说明只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不申请就可以在监狱养老了。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265条对此又打了另一个补丁。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母亲、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可见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就算本身想要在监狱养老,法院也会因为其满足265条法律规定,判决他暂予监外执行。

从流程上看,只要法律制作一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即可。

当然监狱方面也需要提出书面上报,到省部、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所以如果犯罪分子恰好在犯罪之后生活不能自理了,那么也不需要去监狱服刑,劳动改造跟他没什么关系。

法律不是无情的,哪怕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法律也拥有一定的人性化。

或许有人会问,如果犯罪分子利用上述法律,把自己打造成生活无法自理的人,从而逃脱法律追究怎么办?

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发生,因为《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给这种情况打上了补丁,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其中就包括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违法监外执行相关法律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三种情况。

结语

2017年,央视网就曾报道过日本“监狱养老风”盛行的情况。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日本老人没有工作,为了生存不得不选择踏上犯罪的道路。

犯罪本应该是社会的耻辱,但在日本社会却变成了一个活下去的另类选择。

有人甚至面对镜头公然说出“没吃的就去偷盗,出狱后再犯罪进去如此反反复复无所谓了”这样令人瞠目结舌的话语。

或许在日本社会的影响下,中国也有人开始讨论起监狱养老的话题。

不过相比起日本而言,中国监狱养老根本就不可能,一系列法律补丁使得我国法律体系密不透风。

有人想钻监狱漏洞进行养老,还不如老老实实工作购买养老保险。

参考资料

《日本老年犯罪严重:有人故意偷东西为去监狱养老》

央视网 2017-05-27

《故意杀人罪》

百度百科

《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

中国法院网2012-09-29

《刑法关于75周岁的规定可放宽》

检察日报2013-03-18

《无期徒刑》

百度百科

《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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