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仅三个月,双方就因频繁吵架而分居。2022年7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年1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李某不同意离婚,主张如果离婚需要返还一半彩礼,也就是自己婚前支付给王某的12万元及蜜月旅行费用1万元。王某主张彩礼为8万元,认可李某曾支付旅游费用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蕴含着“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维护婚姻家庭的长久稳定。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婚后未生育小孩,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故王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而李某支出的1万元旅游费用属于婚后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支出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由于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了12万元彩礼,且支付的旅游费用1万元不宜认定为彩礼,故认定李某支付给王某的彩礼为8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王某返还给李某2万元彩礼。
法官释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支付的旅游费用属于婚后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支出费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无需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