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人有“免死金牌”,无论犯什么罪都不能判死刑,是真的吗?

黄氏说趣事 2024-08-07 02:16:17

罪数、罪名,这两个名词距离身为普通百姓的我们来讲,或许很是遥远。

可能大部分人都会安安稳稳的度过一生,不会和刑律扯上一丁点的关系。

但说起一些刑罚,大部分人都有话可说,他们的第一反应就是两种,“坐牢”和“死刑”。

“坐牢”指的是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死刑作为我们国家法定的严厉程度最高的刑罚,自然而然受到了很多人们的关注。

但是,网络上流传着一种“免死金牌”的说法。

意思是有三种人,无论犯了什么罪,无论做了什么丧尽天良的事,都不适用死刑,这个说法到底是对还是错呢?

一、“免死金牌”的前世今生

免死金牌,这一词语诞生于汉代,起初并不是如同大家想象的一般,出示就可以脱罪。

在汉代的时候,所谓的免死金牌实际上和刑律几乎没有关系,只是一种身份的象征。

而来到唐朝,免死金牌开始与刑律有了很大的关系。

随着皇帝的命令,持有免死金牌的人将要被执行刑罚的时候,可以用出示令牌来换取一次赦免的机会。

这种赦免的机会,从平民百姓的角度来讲,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毕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到免死金牌的,那些出身贫困,地位低下的最底层老百姓,甚至连见都没有见过,更何况持有了。

当时的皇帝可管不了这些平等不平等的问题,皇帝只是想着对于一个具有极大功劳的大臣予以嘉奖。

而通过免死金牌的方式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皇帝来讲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到了现代,免死金牌不再有着赦免全部罪行的含义,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和“死”这个字有了最为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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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我们先去了解我国法定的最高刑——死刑。

死刑,指的是国家依靠强制力,对于那些罪无可赦的犯罪分子予以剥夺生命的刑罚。

由于生命的至高无上性和唯一不可重来性,使得死刑也有着“极刑”、“生命刑”之类的称号。

死刑包括着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两种,而一旦出现了不适用死刑,指的是两种都不适用。

故而并不存在着因为不适用死刑而判处死缓这种说法。

所以,一般来讲被判处死刑的人,一定是身上背负着滔天罪恶,真的是可以说死有余辜。

而就是这种人,却因为一种条件的限制,不能实行死刑。

这种条件就是所谓的“免死金牌”,这也是这个词语在千年的演变中,社会对其赋予崭新含义的体现。

因此,现代社会的免死金牌往往指的是,理应被排除死刑而又被限制的人群。

而现在社会,有两种人是绝对不适用死刑的,而有一种人只是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这也被称为相对不适用死刑。

二、三种人的“免死金牌”是真的吗?

这两类拥有完全免死金牌的人是未成年人和孕妇,而那种拥有“失灵”的免死金牌的人,则是75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但是请大家注意,在上述条文的这两种情况当中,死刑是绝对不适用。

换句话来讲,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妇女和儿童无论犯了什么罪,最后的结果都死不了。

而这句话,是我国刑法的一条红线、一条高压线,在法律明确有效的情况之下,僭越的可能性是“0”。

毕竟,给犯人定罪量刑的主体是法院,而中院是没有超越刑法的权利的。

法律与法院之间是命令与执行的关系,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作出判决,不能特案特判。

而就75周岁以上老人来讲的话,一般来讲是不适用死刑的。但是,刑法上对于老人的宽容程度要小于未成年人和孕妇。

毕竟老来作恶的人页不算少数,有些老人甚至还有完全的行动能力。

因此,如果留这一部分老人在社会的话,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可想而知。

所以为了维护公众安全,在这一点上必须向刑法作出让步。

刑法规定: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

此处有一个“但书”:如果致人死亡并且手段特别残忍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给大家简单解读一下,如果说高龄老人为了抢劫别人而一刀致命,事后又有自首坦白。

这种情况下,在故意杀人罪中一般不会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所以大概率不会适用死刑。

可是各位想一想,同样的致人死亡,例如反复捅刺、逃离现场或者是小说电影中更加令人作呕的手段,犯罪性质显然不同,主观恶性极其之深。

而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犯罪也会被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这三种人拥有彻底的免死金牌是谬论,年满75周岁的老人如果手段特别残忍,并且致人死亡的,也能适用死刑。

但是现如今其余的两种人,特别是广泛存在未成年人犯重大罪行的案例,也让大家再次将目光放向了死刑这一条例上,死刑将何去何从?

三、以案释法,死刑何去何从?

前几个月发生了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人使用惨绝人寰的方式,将一个孩子折磨致死。

这种致人死亡的方法是毫无疑问的“特别残忍手段”,仅从通报中的文字描述就令人发指,很难想象这三个未成年人不是来自地狱的恶魔。

案件发生之后,网上不断的涌现着征讨的声音。

大部分网民都呼吁特事特办,不要受到刑法的限制,可以将这三个恶魔就地正法,以慰被害人的在天之灵。

其实,从清理来讲,这个要求完全是正确的。但是,从法理来讲,这样真的可以吗?

或许答案令人不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不可以的,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

至少在今天,在案件发生的时候我们国家刑法明确规定了这三个人不适用死刑。

那么能很确切的告诉大家,他们确实有着免死金牌,他们确实不能被判处死刑和死缓。

那么大家是否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国家要有这种“免死金牌”的设定以及“少杀、慎杀”的执行国策存在呢?

死刑有着和其他主刑、附加刑最为不同的一点,比如说张三(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来发现实际上是由于证据不足的冤案错案。

那后来他的冤可以用国家赔偿的方式来弥补,但是死刑呢?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被执行后一旦出现冤假错案,那么,能安慰他的只有六月飞雪。

因此,由于死刑是一种不可挽回的刑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通过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对刑法予以完善,附带死刑的罪名不断减少。

而就未成年人和孕妇的绝对不适用死刑来讲,实际上体现的是我们国家的人道主义关怀。

未成年人懵懂无知,他们还在好奇地认识这个世界。

比方说一个14岁的少年和一个35岁的成年人同样犯罪,在主观犯意方面,孩子总比成年人的恶性来的浅一点。

再次,由于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对于未成年罪犯国家也一直秉持着一种教化与挽救的方针。

希望能够使得他们认清自己的错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并不是直接用死刑来惩罚。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孕妇,可能这个孕妇罪大恶极,但是肚子的孩子终究是无辜的,他们也有出生的权利。

倘若这个孕妇直接被处死,那么法律相当于直接剥夺了一个无辜的生命,这显然剥夺了生而为人的基本人权。

有网友评论,这种人罪大恶极,根本不配做人。

但理性来讲,人生而为人的权利,是任何事物不可剥夺的。

倘若连基本人权都能被剥夺,那么离野蛮社会也就不远了。

这种人道主义的思想不仅仅是我们国家的方针,而已经成为了全球全世界的共识。

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限制和废除死刑,强调应该用更为科学的刑罚来代替。

就我们国家而言,现阶段,死刑仍然有着事实的必要性。

毕竟现在社会那些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依然不算少数,我国的犯罪率也没有达到较低水准,惨案依然在发生。

这些种种原因都决定着短时间内死刑没有被废除的可能,毕竟作为极刑,死刑有着无与伦比的威慑力。

从长远来讲,当我们国家的文明程度上升的时候,犯罪率也会下降。

那么这个时候,出于文明社会和人道主义的需求,死刑的废除也不是没有可能。

总结

现行刑法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和老年人,都属于限制死刑的范畴当中。

但老年人比较特殊,只有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才能判处死刑。

马克思早在19世纪就提出过:死刑,在文明自负的社会找不到任何原则来支撑其成立。

就死刑的未来看,死刑终将被废除,但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我国长期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资料:

南方都市报 2024-03-19《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始末:3同学预谋作案,两次挖坑,该负何责》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潘瑜 2007-02-06《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

邱兴隆 2016-08-25《死刑废止论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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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说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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