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第一名臣”魏征:从道士到唐太宗的重臣,他的思想有多先进

卡门的事 2024-05-07 16:24:57

文|卡门的提琴

编辑|卡门的提琴

自古以来,法律被视为驱策民众的鞭策,而“千古第一谏臣”——魏征,却将温情注入其中。

作为贞观之治的重要设计者和推动者,魏征的思想对唐朝这一鼎盛时期的治世理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他的建议下,唐太宗李世民废除了残酷的肉刑。

他认为,法不应是冰冷刚硬的,而应如春风般温暖人心,与人性相契合,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后世的法治文明播下了种子。

那么,魏征提出的法学思想究竟有着怎样的特点?又对往后的历史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强烈的现实性

魏征作为唐朝中央政府的宰相, 他的所有思想、所有行为,其起点和归宿都集中在“致化”这一点上。

辅佐皇帝使国家繁荣发展,这是一个宰相职责范围内最重要的事情。带着如此明确的目的,魏征的法哲学思想呈现出强烈的现实性。

贞观初年,国家呈现经济凋敝、民生维艰的萧条之景,魏征认为国家的当务之急是解决人民的生业问题,要使百姓较快地恢复生产、发展经济,才能使国家从战争的废墟中得以喘息,逐渐走上正轨。

面对此种需求,魏征根据儒家的一贯提倡的“轻徭薄赋”、“制民之产”加以变通改铸,向皇帝提出“安人宁国”的法制指导思想。

魏征主张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活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也应当“本其所犯之事为主”,一切从实际出发。

魏征认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辅助道德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但有时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可能阻碍立法意图的实现。

这种情况于致化显然无益,于是他主张在肯定法律的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立法的原意调整具体的法律适用,从而在更高的层面实现法的价值。

例如在前述张君快一案中,魏征认为执法者所追求的公平应当是一种现实的公平。

如果仅从法律条文出发,可能由于条文之间的冲突而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获得实际的公平,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表现出一种弹性。

只要这种弹性并非“伸屈在乎好恶,轻重由乎喜怒”,而是出于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理性的价值判断,处理的结果就应当是可以被接受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治理社会的功能。

魏征凡事着眼于实际,向皇帝提出符合国情的观点和主张,富有现实性,有利于迅速而良好地贯彻实施,从而能使国家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建设,兴利除弊,尽快复苏和发展。

深刻的反思性

亲身感受过隋炀帝的暴政,又经历了战争的烽烟,使得魏征的法律思想当中充满了对过去的反思。

向皇帝进谏,魏征最擅长以历史故事警示一心求治的皇帝,他常常将秦皇汉武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挂在嘴边,又特别针对隋炀帝种种不利国家发展的行为,告诫皇帝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贞观元年(627)魏征在与封德彝的辩论中阐述了“在危困则忧死亡,忧死亡则思化,思化则易教”的道理,这就是从对过去的反思中求得的经验。

循着这条经验,他针对隋氏横征暴敛的苛政,提出“静之则安,动之则乱”,轻徭薄赋,为民制产的经济立法指导思想;

有鉴于隋炀帝滥施刑罚的恶行,又向皇帝灌输“慎刑卹典”的刑事法律主张。

正是因为魏征对隋朝政治的深刻反思,才得以产生切中初唐政治统治要害的法律思想观点,这些思想在贞观一朝都得到了有效的贯彻,皇帝甚至还认为贞观年间华夏安宁、远夷宾服的功劳只在魏征一人。

此语尽管有些夸张,但足见魏征法律思想中包含的反思性对唐朝治化产生了直接而长久的作用。

相当的实效性

皇帝对魏征的法律思想几乎是全盘接受,并且付诸实践的。

在《旧唐书·魏征传》中,史官写道:“臣尝闻魏公故事,与文皇讨论政术,往复应对,凡数十万言。其匡过弼违,能近取譬,博约连类,皆前代诤臣之不至者。”

又据《新唐书·魏征传》,魏征在朝期间,“展尽底蕴无所隐,凡二百余奏,无不剀切当帝心者”,

而其中绝大部分谏言,最终为皇帝采纳,与皇帝的良性互动使得魏征的法律思想几乎全部得以转化为社会现实。

他向皇帝阐述总结隋弊所得的经验之谈,以“静之则安,动之则乱”的道理,劝谏皇帝施行安人宁国之政;又以隋炀帝滥刑的恶果,警戒皇帝省刑慎罚、公平司法;

当皇帝出现执法不公,或言行乖违的情况,立即加以规诫,如是十有七年,死而后已。

皇帝回忆贞观之初群臣献策时说:“贞观之初,人皆异论云:‘当今必不可行帝王道,唯魏征劝我而已。’我从其言,不过数载,遂得华夏安宁,远夷宾服。突厥万代以来常为勍敌,今头首并带刀宿卫,部落皆袭衣冠,使我不动干弋,数年之间遂至于此,皆魏征之力也。”

魏征的法律思想经过政治活动转化为社会现实,最突出的一点表现在他对皇帝的监督。

每当皇帝的行为有乖法律的时候,魏征总能向皇帝陈述利害,劝其依法而行。

在魏征不断规谏之下,皇帝以其高度的理性,在最大程度上控制着自己的言行,而且上行下效,促成了贞观一朝吏治清明,法律宽简,民生复苏的良好治理。

魏征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影响

对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其影响。

首先应当看到的是,在贞观年间,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直接影响了贞观律的制定和实施。

尽管魏征并非主持修订律令的大臣,更非实际从事修订工作的“学士法官”,却能够以行使其行政职权的方式,表达其法律思想,从而对律典的编修产生影响,并且由于修订旧律的工作相当耗时,这种影响非属一时一事,而是伴随着整个立法过程长期存在的。

另一方面,贞观一朝的法律制度都是唐初统治集团群体的智慧结晶,魏征作为这个群体的一员,其法哲学思想自然内嵌于制度本身。

此外,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魏征高度关注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状态,以及法律是否能够经过有效的运行而转化为社会现实,特别注重皇帝守法的问题,尽力发挥其对皇帝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在维护法制的稳定和连贯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不仅在贞观本朝体现其价值,且在儒家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过程中,也有其特殊的贡献。

严格来讲,魏征不能算作以为法律思想家,他更多的是一位实践家。

他的法哲学思想并未以长篇著作为形式载体,亦未曾开坛授学、广播遐迩,只是散见于其政论、谏言之中。

但是作为唐朝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其政治实践过程正是将其法哲学思想付诸现实的过程,魏征同以往儒家法律思想家的显著区别表现在这一点:

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建立于其儒学根基,又经过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得以调整深化,继而有效地指导了其政治实践,在与皇帝的良性互动当中,大部分得以转化为社会现实。

“以人为本”是传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固有提法,《尚书·五子之歌》有“民可近, 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说,《管子·霸言》中有“以人为本”的提法,孟子也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旨在强调重视人民对于国家的重要性。

魏征出身社会底层,又经历了社会的剧变,这使得他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以人为本” 的色彩:以“安人宁国”为务,又引导唐太宗“善始慎终”,对以人为本的思想一以贯之。

这是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最突出的历史意义。

对魏征这种“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明末清初的学者王夫之给予了高度评价,王夫之是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想家,其法律观有很明显的进步性。

例如他认为立法应当“循天下之公”;又认为片面地强调所谓“人治”或者“法治”都失之偏颇,主张二者的统一。

魏征力主安国宁人,规劝皇帝善始慎终,既重视对皇帝个人素质的塑造和维持,亦不轻视法律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功能。

对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唐太宗采纳力行,取得良好效果之余,更为王夫之所提倡的将“任人”与“任法”相统一的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个范例。

船山先生在《读通鉴论》中的论断甚为精当,故此引之以为本文正文的结语:

唐初略定,夙习未除,又岂民之固然哉?伦已明、礼已定、法已正之余, 民且愿得一日之平康,以复其性情之便,固非唐、虞以前茹毛饮血、茫然于人道者比也。以太宗为君,魏征为相,聊修仁义之文,而天下已贴然受治,施及四夷,解辫归诚,不待尧、舜、汤、武也。垂之十余世而虽乱不亡,事半功倍, 孰谓后世之天下难兴言仁义哉?

总结

本文总结了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影响。

魏征的法哲学思想呈现出强烈的现实性、深刻的反思性和鲜明的实效性,既对贞观本朝的法制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亦丰富了儒家法律思想。

此外,魏征以人为本的法哲学思想,因得到唐太宗的采纳而得以持续地实践,提供了一种“任人”与“任法”相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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