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郭稳波律师:征地拆迁中,不可忽略的4个重要问题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5-15 14:22:12

征收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被征收人就有可能获得合理的补偿,倘若未依法进行,比如以“旧村、旧宅改造”为由,刻意规避征收程序等,那被拆迁人自然也就有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结合法律实务要点及审理思路,分析整理了征地拆迁中,不可忽略的4个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

1.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一定要记得问征收方是因为什么要占用土地,这可以知道征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就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因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展开的征收,因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展开的征收,等等。

2.有没有获得征地批复

征收集体土地不同于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方只能是在完成前期征收工作,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才能正式征收,如果没有征地批复文件,或是拿着好几年的文件征地批复文件强行占用土地,那则征收行为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因此,在遇到征收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向征收方索要征地批复文件,如果征收方不给,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倘若相关部门不公开,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等。

3.征收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与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房屋的征收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其他的街道办、村委会、第三方单位等都无权作为权力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4.相关部门占用土地的建设行为是否合法

了解过《土地管理法》的人都知道,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只有拿到了审批手续,那么其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只要征收方有合法的征地批文,即征地批文没过期,落款日期正确,有批准征收土地机关部门的红章,该征地批文不是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得的,那么相关部门的建设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行为。倘若村民发现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而是直接占用土地进行建设,那么其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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