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去世抚恤金分割引发纠纷,抚恤金的分割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2-23 20:42:05

再婚老人丧偶,与配偶子女就职工抚恤金、丧葬费、小额遗产、临终医疗费等多笔款项发生争议,这笔经济账究竟该怎么算?

近日,潼南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以照顾弱势群体、一次性处理纠纷为原则,合理确定了分配方案,实质性化解了家庭纠纷。

夏某于1947年出生,2015年,夏某与女子周某再婚。二人再婚期间,周某主要负责照顾夏某的生活起居。2022年5月,夏某临终治疗期间,夏某的4个子女与周某等5人分别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夏某过世后,5人共同料理了老人的丧事。夏某生前系潼南某机关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遗属可依法享有职工抚恤金204378元、丧葬费2000元。5人就抚恤金、丧葬费以及小额遗产、临终医疗支出、料丧开支、丧葬礼金等款项如何处理发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周某遂诉至潼南法院,请求该院依法对上述款项予以分割。

潼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抚恤金、丧葬费不是死者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遗属的慰藉,应属死者遗属共有,分配时以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扶)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亲属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根据各亲属与死者关系的亲疏程度、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周某是夏某的配偶,与夏某共同生活,曾经照顾夏某生活起居,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应酌情予以多分,其余部分由各子女均等分割。故潼南法院酌情判决抚恤金由周某享有40%,子女各享有15%。丧葬费用于解决丧葬开支,分享比例应与治丧亲属本应负担的治丧费一致。治丧费用的负担比例,仍应以照顾丧偶老人为原则,周某可酌情减轻负担,其余部分各子女均等负担,故治丧费用由周某负担10%,子女各负担22.5%。

为一次性处理纠纷,潼南法院综合上述5名当事人本应分享的职工抚恤金、丧葬费,本应分担和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治丧费用,个别子女占有小额遗产,丧葬礼金用于治丧等因素,对各项费用进行计算后,判决职工抚恤金204378元、丧葬费2000元,由周某享有89928.05元、其余子女各享有不等金额。至此,该家庭纠纷尘埃落定。

1、抚恤金与遗产有何不同?它的属性及分配原则?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

分配的原则有两个。

首先,分配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死亡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

其次,死亡抚恤金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

另外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2、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怎样理解“一次性处理纠纷”?

一般认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全部请求之合并规则,即某一当事人在向其他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出与双方之间的纠纷有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是全部当事人之合并规则,对某项纠纷有请求或义务的人都应当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请求之合并或者当事人之合并,都要求法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选择最有利于纠纷高效解决的方案。

否则,不仅会使得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审理期限拉长,还会使纠纷解决的效果递减,可能引发更多关联纠纷,反而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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