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集团鲁西化工10死1伤事故,调度、值班长、带班领导被追刑责

安全大真探 2024-04-23 17:38:36

2023年5月1日上午8时36分,位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化集团鲁西化工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双氧水装置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45.31万元。

近日,山东省政府批复,同意了中化聊城鲁西集团双氧水公司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中化集团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因对高浓度双氧水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管控不力,违章操作,现场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建议

(二)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于明浩,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荣禄,群众,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值班长。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三班DCS操作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王超,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项目职能负责人、事发当天带班领导。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秦栋,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运行职能负责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杨夫东,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运行、工艺、设备等生产单元。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企业层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8人):

1.刘冰,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工艺职能负责人(技术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2.王彦国,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设备职能负责人(设备科副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3.石吉泉,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安全科科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4.刘云栋,中共党员,时任双氧水公司电仪职能负责人(电仪车间电仪副主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5.王和生,中共党员,双氧水公司分管电仪职能负责人(分管电仪职能副处长),2020年双氧水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负责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6.杨丙磊,双氧水公司安全总监,双氧水公司党支部纪委委员、宣传委员。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7.刘丙敏,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部长,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化工机关第三党支部书记。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8.张承锋,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工艺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9.李道岭,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设备安全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0.李书海,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1.路正攀,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兼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2.金同营,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督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3.解传玮,中共党员,时任鲁西化工集团健康安全环保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因无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4.邓绍云,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鲁西化工集团化工事业集团党委书记兼总经理,负责化工事业集团全面工作,并分管化工事业集团运行安全管理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5.杨本华,鲁西集团党委委员,鲁西化工集团高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兼总工办主任,分管鲁西化工集团技术管理工作。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撤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下一职级非领导职务,扣发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励。

16.姜吉涛,中共党员,鲁西化工集团副总经理,协助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健康安全环保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17.张金林,时任鲁西集团党委副书记、安全总监,鲁西化工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免去鲁西集团安全总监职务,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60%。

18.王延吉,时任鲁西集团党委书记、鲁西化工集团总经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中国中化拟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年度绩效等级为C或以下,扣发年度绩效奖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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