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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男子婚房装修完,便忙着打扫婚房筹备婚礼事宜,就等着把未婚妻风光娶进门!

江苏扬州,男子婚房装修完,便忙着打扫婚房筹备婚礼事宜,就等着把未婚妻风光娶进门!然而,他发现婚房内的几万元现金不翼而飞,未婚妻也说没看到。男子怀疑家里进了贼,便与未婚妻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警方调查时发现未婚妻神色慌张,存在疑点,经进步询问,她坦白在打扫婚房时看到男子藏于家中的几万元现金,因一时贪念便拿走了。可盗窃2周后,两人已领证结婚。这起案件如何定夺?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人逢喜事精神爽!李先生近期的心情非常愉悦,幸福感爆棚,因为他就要结婚了! 他刚忙完订婚仪式,把岳父母那边答对得高高兴兴。然后就投入到装修婚房,置办家电家具,为爱人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小窝。 房子装修完毕,他又马不停蹄地张罗、筹备婚礼事宜,虽每天忙的脚不沾地,可他心情好到要起飞,结婚是人生大事,累并快乐着! 然而,2024年12月,一件糟心事如一盆凉水把他浇个透心凉,他准备拿钱去订酒席时,意外发现家中藏着的好几万现金,竟不翼而飞。 他急出一身冷汗,这笔钱就是留着筹办婚礼用的,怎么会没了呢? 他把家里翻了个底朝天,可那厚厚的几沓现金就是没了踪影。 李先生赶紧把这事说给未婚妻刘女士,问她在收拾房屋时看没看见。 刘女士说没看到,不知道!难道家里进贼了?可是门窗完好,也不像来小偷的样子啊!李先生很疑惑,但想着也只有这种可能了! 于是,他赶紧带着刘女士赶往派出所报案。 一路上,他还在念叨着自己藏钱的地方多隐蔽,小偷怎么能找到的? 到了派出所,民警一边安抚两人的情绪,一边细致地问情况。 李先生把藏钱的位置、金额一五一十说了个清楚,还反复强调家里门窗都没被撬过的痕迹。 民警记着笔录,继续询问刘女士,可发现她神色紧张,有些语无伦次,觉得她很是反常。 警方察言观色、慧眼如炬,就是觉得刘女士可疑。经多次询问后,她最后失去了抵抗力,说了实话,那几万元钱确实是她拿的。 原来,她帮着打扫婚房卫生时,发现了李先生藏在家中的那笔钱,一时鬼迷心窍,就把钱偷偷拿走了,李先生发现钱没了,她装作不知道。 李先生一听,气得暴跳如雷,你为什么这样干?你一声不响的拿走钱,这就是偷?这钱就是为你花的,你为什么要偷? 刘女士低着头,满脸羞愧地说:一时贪念,悔不当初,她请求李先生原谅。 小偷竟然是刘女士,而此时的刘女士已是李先生的妻子。 也就是失窃2周后,她与李先生已领了结婚证,从法律上来说,她已成了家庭成员。 李先生非常爱刘女士,为了娶她,订婚、彩礼、买新房装修,加上凑办了婚礼,花了很多钱,她为什么还偷自己的钱?李先生很不理解! 可这事已经发生了,她就是盗窃罪!两人都领证结婚了,如不谅解,她会受到法律制裁! 李先生看着妻子一个劲道歉,并诚心悔过,最后选择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院还专门组织了一场听证会,邀请了监督员、律师代表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评议。 听证会上,李先生明确表示已原谅了妻子,刘女士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说家里的钱都由两人一起保管。 最后,经过大家一致评议,检察官考虑到两人已结婚,且李先生主动谅解,刘女士也没有将钱挥霍,情节比较轻微,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女士在未婚阶段,并非李先生的家庭成员。她趁打扫婚房之机,秘密窃取李先生藏于家中的几万元现金,该现金属于李先生个人合法所有的财物。 刘女士盗窃几万元数额巨大,她的行为符合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未婚阶段她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判3-10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刘女士偷盗2周后,与李先生领了结婚证,形成了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对于她拿走李先生现金的行为,获得李先生谅解后,可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女士虽有拿走李先生现金的行为,但存在一些从轻情节。 两人已结婚成为家庭成员,且李先生主动谅解了刘女士,同时刘女士也没将钱挥霍,情节比较轻微。 所以检察院综合各方面因素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合法合理的。 有人说,搞不懂也不理解,都快结婚了,她为什么要偷? 有人说,手脚不干净的女人不能娶,现在敢偷钱,以后就敢偷人! 有人说,换成男的偷了女的几万元现金,你猜猜会是啥结果?绝对颠覆你的三观!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