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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按风俗举办婚礼同居生子未领证,彩礼该返还吗?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彩礼仍需要全部返还吗?

基本案情

2022年,小曾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2023年1月,小曾按照农村习俗到小红家中“看人户”,通过媒人交付礼金6万元。同年9月,两人拍摄婚纱照。

2024年2月,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日,小曾向小红交付现金13万元,其中10万元为彩礼,3万元为女方举行酒席时的物资折现。婚礼后不久,小红怀孕,小曾前往安徽务工,小红前往浙江务工。同年10月,小红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2025年1月,小红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经判决婚生女由小红抚养并随其生活,小曾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随后,小曾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款项22万余元。

审理认为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交付给女方的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中,小曾给付的“看人户”“过礼”等19万元现金及“三金”,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各种红包、改口费、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给被告方的,为促成婚姻的一种情感表达及祝福,是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亲戚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含有赠与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中,小红与小曾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婚姻生活中,小红不存在巨大过错,且在生育女儿后一直独立照顾至今,此后还需长期照顾至其成年,虽小曾需支付抚养费,但作为亲自抚养子女一方,小红需付出的精力及经济成本更高。另外小曾已取回彩礼中的三金,小红方在举行婚礼当日也已经返还礼金8888元,且另行置办了价值约为4万元的嫁妆(包含家具、家电等)放置在小曾家中,该部分财物可折抵部分彩礼。

结合二人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事实,法院酌定原告在不退还被告嫁妆的基础上,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但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有妊娠经历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在个案处理中,应关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供稿|汪营法庭

编辑|冉利咸

审核|滕志军

签发|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