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群发身份证号‘封杀’员工”有何不妥

冯海宁 2024-03-24 19:51:43

近日,广东湛江的赵女士在网上发文称,她是一个哺乳期宝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请了7天假,续假时被公司拒绝,之后公司以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要求她自动离职。让赵女士感到更愤怒的是,之后人事经理将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群发到各大湛江当地微信群,试图“封杀”。

职场上,按说员工与用人单位属于“利益共同体”,两者要互相理解、相互体谅。然而,在上述案例中,赵女士作为在车祸中受伤的哺乳期宝妈续请病假时,用人单位不但不体谅,还让赵女士自动离职,暴露出冷漠无情的企业文化。而赵女士续假,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矿工,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虽然医院根据赵女士身体状况续开了新的休假诊断,但这仅是医生对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用人单位享有病假审批权,所以赵女士病假未获审批涉嫌矿工。而造成这个结果缘于误会,即公司发现赵女士申请续假前一天,在朋友圈发了张跟家人逛街的照片,认为赵女士伤情好了,但这种照片系此前所拍。

误会是小,后果严重。由于双方矛盾升级,该公司人事经理竟将赵女士的姓名、身份证号,发在某个有463人群成员的“HR”微信群、一个有500人的湛江某某微信群里,并提醒“各位谨慎录取”,这显然对赵女士再就业是一种“封杀”,就这一恶劣行为而言,已经涉嫌侵害了赵女士的多种合法权益。

其一,侵害了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受到《民法典》保护的。然而,该公司人事经理在当地各大微信群称“此人行为嚣张跋扈”,并公布了赵女士的身份信息,涉嫌侵害了名誉权。赵女士可依法要求公司公开道歉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虽然公司愿意致歉,也通知重新上班,但赵女士未接受。

其二,侵害了隐私权。公民身份证号是重要的个人隐私,一旦被泄露后果不堪设想,财产安全将面临威胁。为此,我国相关法律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但该公司人事经理将赵女士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群发到多个人数众多的微信群里,泄露公民隐私已成事实。这同样违反法律规定,赵女士可依法维权。

其三,侵害了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也是受到《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保障的。而该人事经理故意将赵女士个人信息和负面评价发到有463人群成员的“HR”微信群,无疑给赵女士今后就业造成了障碍,这种“封杀”十分恶毒,性质很严重。

作为公司人事经理,不可能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可能不知道群发员工身份信息的严重后果,但仍然这么做,只能说明强势、霸道,不把国家法律和公民权益放在眼里。所以,笔者支持赵女士依法进行维权,要根据相关侵权事实,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让涉事企业为自己的每一种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这一案例再次给所有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实际工作中既要尽可能理解员工请假等事项,遇到问题也要了解真相,不能因为误会而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更重要的是,员工的各种合法权益都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用人单位侵害员工每一种权益,既给员工造成伤害,用人单位最终也难逃惩罚,造成双输。

希望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坚固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创造双赢,避免制造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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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

简介:为正义“说话”,为公平“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