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湖北一男子被人殴打时还击造成对方轻伤,正当防卫!

阿西普法 2024-01-23 21:17:46

引言: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个判例。在这起引人深思的案例中,我们看到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之间微妙而复杂的法律边界。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中的余某,面对不法侵害,展现了克制而有力的防卫行为。然而,这一判例背后涉及到对行为人主观意图和客观情节的精准判断。

通过综合考量矛盾发生原因、行为手段和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机关成功判定了余某的防卫意图。这引发了对于正当防卫的深刻思考,提醒我们在法律应用中应保持公正、合理的立场。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14,申某某与朋友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新疆饮酒吃饭后,由王某某驾驶申某某的越野车,准备前往某景区漂流。与申某某同向行驶的余某驾驶越野车,带其未成年儿子一同前往同一景区。

在行驶过程中,王某某试图违规强行超车,余某正常行驶未予让行,导致两车轻微擦碰。申某某认为车辆受损是余某未让行引起的,因此要求停车,并希望由自己驾驶车辆。申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血液酒精含量114.4mg/100ml),追逐并试图逼停余某的车。余某未予理会,驾车绕开后继续前行。申某某再次驾车追逐,在景区门口将余某的车逼停。

随后,申某某下车并从后备箱中拿出一根铁质棒球棍走向余某的车门,余某见状叮嘱其儿子千万不要下车,并拿一把折叠水果刀下车防身。申某某上前用左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将其往后推,右手持棒球棍击打余某。余某在后退躲闪过程中持水果刀挥刺,将申某某左脸部划伤,并夺下申某某的棒球棍,将其扔到附近草地上,申某某捡取棒球棍继续向余某挥舞。围观群众劝停后,申某某将余某推倒在地并继续殴打,最终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申某某左眼球破裂,面部单个瘢痕长5.8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1月18日决定对余某不予起诉。

同时,申某某在道路上追逐拦截余某,手持铁质棒球棍对余某挑衅、斗狠、威胁及殴打,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决定追加起诉申某某的寻衅滋事犯罪。

2019年3月4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道路行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轻微剐蹭事件相对较为常见,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切实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理性平和地处理纠纷。

此案给予了人们对道路行车安全的警示,敦促人们在面对轻微剐蹭事件时要理性冷静,避免以武力解决纠纷

结语:

这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反映出一些社会内在的问题。

司法机关在这一案例中对正当防卫的准确定义,体现了司法观念的进步。然而,我们也需要警惕在类似案件中的判断是否过于偏向“唯结果论”,而忽略了行为人的防卫意图。因此,建议司法机关在判断正当防卫时,应更注重主观意图的审查,避免简单地以后果论断行为的合法性。

希望社会能够在法治建设中不断前行,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正、合法的环境中生活,推动社会更好地发展。这起案例是法治进程中的一小步,但却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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