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放火罪

浩公律所 2024-04-02 12:59:57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贵阳公安息烽县局2024年2月21日通报2月17日,贵阳市息烽县流长镇李安寨村李安寨组突发山火,经查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60岁,息烽县小寨坝镇人)于案发当日在流长镇李安寨村李安寨组山林中将尚未熄灭的烟头掉落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36.4亩。目前,陈某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法律分析

对陈某扔烟头行为的分析,陈某扔烟头的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的行为还是失火行为?

首先,可以确定陈某的行为并非一般放火行为。陈某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的是森林火灾,燃烧森林的面积达136.4亩,折合成公顷约为9公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都应当以放火罪立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失火罪立案”,陈某行为引发的是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9公顷以上,已经符合放火罪和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对放火罪、失火罪的规定,构成放火罪、失火罪,都要求行为人放火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陈某的行为是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一般放火行为。

其次,陈某构成放火罪还是失火罪,应当对陈某造成森林火灾行为时的主观意图进行判断。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里状态;犯罪故意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里状态。对其主观的判断需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综合认定,如山林周围状况,烟头距离可燃物的距离,烟头未熄灭的程度,行为时的环境状况(如气候、风力、气温等),......

最后,笔者认为,烟头扔下去很容易造成在时间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若陈某某明知烟头未熄灭,对未熄灭的烟头完全未处理的情况下,将烟头扔进山林,其对山林火灾的发生至少存在放任的主观故意,应认定其行为涉嫌放火罪;若陈某某对未熄灭的烟头经过处理,如用脚踩灭掉火星后方离开,陈某主观认为烟头熄灭情况下,引发火灾,其对山林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应是一种疏忽大意,应认定其行为涉嫌失火罪。

三、罪名解析

放火罪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的几小问:

①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属于放火行为?

直接使对象物燃烧,通过媒介物使对象物燃烧,通过既存的火力引起对象物燃烧都属于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属于放火行为,关键在于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②自焚行为会构成放火罪吗?

若自焚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③燃烧自己的财物会构成放火罪吗?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燃烧自己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具体危险犯),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刑法》第114条)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若将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作为普通的结果犯时,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便是未遂犯;若将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作为基本犯时,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便是结果加重犯。

当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对发生的伤亡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但造成伤亡结果的,依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认定,未造成伤亡结果的,依据刑法第114条认定;

当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造成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伤亡和实害结果,并且对该结果具有认识并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时,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未造成严重伤亡实害结果,就只能适用刑法第114条。

(三)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

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

(四)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犯罪认定

1、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放火罪与意外火灾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四、案例分享

李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岫岩满族自治县沟,在庙沟至深沟的山林中吸烟,将没有熄灭的烟头扔在其途径的山林中引发山火。经林业工程师勘测,确定哈达碑镇谢家堡村庙沟、深沟过火林地面积为284.3亩,过火林地均为有林地。

2019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岫岩满族自治县王某1果园内吸烟,将没有熄灭的烟头扔在该果园内引发山火烧毁部分果树,后山火被王某1扑灭。同日,李某某又来到其家房后后山将杂草点燃,被护林员王某2等人及时发现并扑灭。

2019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岫岩满族自治县沟,在庙沟的山林中吸烟,将没有熄灭的烟头扔在其途径的山林中引发山火。经林业工程师勘测,确认过火现场总面积为63.59亩,其中有林地过火62.87亩、未成林地过火0.72亩。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放火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令:1、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公益诉讼机关被毁坏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8014.1元;给付公益诉讼机关公告费用人民币1000元;给付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鞍山分所概算费用人民币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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